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憲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欄位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