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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天鴻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05 年9 月至10月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3,987元、40,78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 二、請提出債務人天鴻堂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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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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