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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天鴻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05 年9 月至10月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3,987元、40,78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

二、請提出債務人天鴻堂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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