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 債權人
-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少凱
- 債務人
-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編號│發 票 日│金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001 │106年5月31日│280,384元 │106年6月5日 │PG0000000 │├──┼──────┼───────┼──────┼───────┤│002 │106年6月30日│280,384元 │106年6月30日│P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