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債 權 人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債 務 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 ├──┬──────┬───────┬──────┬───────┤ │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001 │106年5月31日│280,384元 │106年6月5日 │PG0000000 │ ├──┼──────┼───────┼──────┼───────┤ │002 │106年6月30日│280,384元 │106年6月30日│P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