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上列聲請人與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韻通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證明報備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陳韻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