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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 原告
    吳榮斌即翔煜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榮斌即翔煜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湘芸即春金電氣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105.8.18屏東落日計畫案協議書、施作數量總表、翔煜工程行應收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存證信函,查該協議書內容均無聲請人與債務人之簽章、金額新臺幣207,396 元之統一發票亦無蓋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金額新臺幣6,000 元之統一發票其營業人則為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湘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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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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