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上列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於債務人應收貨款為新臺幣52,526元、54,600元、40,950元及14,7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收之各筆貨款收據明細或統一發票等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