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克彬
上列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於債務人應收貨款為新臺幣52,526元、54,600元、40,950元及14,7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收之各筆貨款收據明細或統一發票等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