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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蔡鑠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鑠宇 上列聲請人與陳君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君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於聲請狀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若須委任受任人,請提出委任狀原本,並於其上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四、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三和企業社即陳君良,與聲請人原先所列之債務人名稱不同,故請釋明對陳君良個人請求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原先所列有誤者,請更正之。 五、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票據之法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6為上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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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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