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鑠宇 上列聲請人與陳君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君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於聲請狀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若須委任受任人,請提出委任狀原本,並於其上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四、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三和企業社即陳君良,與聲請人原先所列之債務人名稱不同,故請釋明對陳君良個人請求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原先所列有誤者,請更正之。 五、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票據之法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6為上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