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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鑠宇

上列聲請人與陳君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君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若須委任受任人,請提出委任狀原本,並於其上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四、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三和企業社即陳君良,與聲請人原先所列之債務人名稱不同,故請釋明對陳君良個人請求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原先所列有誤者,請更正之。

五、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票據之法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6為上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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