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蔡鑠宇
上列聲請人與陳君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君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若須委任受任人,請提出委任狀原本,並於其上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四、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三和企業社即陳君良,與聲請人原先所列之債務人名稱不同,故請釋明對陳君良個人請求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原先所列有誤者,請更正之。
五、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票據之法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6為上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