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許建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建台 上列聲請人與龍泉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泉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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