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許建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建台 上列聲請人與龍泉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服務維修之部分費用新臺幣190,913 元已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給付,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該款項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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