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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普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潤
代理人
羅智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貨款清單及存證信函,聲請人與債務人約定返還貨款之方式,係採分期付款方案,然其約定之切結書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即一期未給付,全部貨款視為到期之約定)。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剩餘貨款共計新臺幣353,529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即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0萬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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