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謝鎮州、張金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79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謝鎮州 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順進 債 務 人 張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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