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明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君良即三和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二紙支票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若影本仍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原本供核對。) 二、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故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