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孔今木
上列聲請人與陳君良即三和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君良即三和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