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蕭鼎宗
- 債務人
- 有亨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編號│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001 │346,200元 │自民國106年7月27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002 │568,900元 │自民國106年9月2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