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上列聲請人與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等向聲請人預訂飯店房間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以公司名義訂房,請釋明向債務人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撤回向債務人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部分 二、請提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須有收件人簽章於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