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漢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吉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吉發八八八號之所有權狀或登記證明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