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 債權人
-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杰
- 債務人
- 六福新饌食品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宏璋
- 債務人
- 涂喬瑋
顏俊民
劉盈志
一、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債務人林宏璋、涂喬瑋、顏俊民、劉盈志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