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俗珠
- 代理人
- 楊?t志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林藝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姚宜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代理人
- 簡曼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黃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崇
- 代理人
- 王秋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陳信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林雪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 元,總清償金額144,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88%,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1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怚誑騥酈?人陳稱現受僱於第三人陳泇○,於第三人陳泇○開設之可口檳榔攤(位於屏東縣萬丹鄉)擔任現場銷售人員,負責檳榔加工製作及包裝銷售,平均每月薪資約17,000元至18,0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亦有第三人陳泇○發給債務人之薪資證明書、員工在職證明書、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為憑,又觀諸債務人於103 、104 、105 、106 年間申報所得分別僅為2,703 元、25,586元、8,945 、760 元,收入確實不多,亦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可口檳榔攤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17,3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侀酈?人與其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李○葳(90年2 月生)、李○葳(91年12月生),現均仍在學且103 至106 間均無任何所得,且名下無財產,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亦有卷附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憑,如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8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二名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2,388元【計算式:12388 ×÷2 =12388 】,然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支出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僅1,509 元,其餘部分均係由配偶分擔,爰以每月1,509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扶養費數額。?妎酈?人陳報其與其他手足3 人共同扶養其母陳洪○丹(44年生),經查陳洪○丹於103 、104 、106 年度僅分別有1,142 元、6,290 元、523 元之所得資料,且無勞保投保資料。又陳洪○丹名下雖有房屋1 筆、102 年出廠的自用小客車一輛,分別為7,200 股之新光金、3,680 股台新金等財產。惟上開房屋於變價前,本非實質所得可用以維持生活,又前揭車輛為其母陳洪○丹目前日常代步使用所必須,再者上開新光金、台新金等股票,如分別按108 年1 月21日每股收盤價格8.5 元、13.3元計算其價值分別僅有61,200、48,944元,其金額顯不足供其母陳洪○丹餘生支用,而陳洪○丹現每月雖領有殘障津貼4,872 元,則陳洪○丹在領取殘障津貼4,872 元以外不足必要生活費部分,堪認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人應與其弟、妹共4 人平均分擔扶養義務,同樣按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應分擔其母親陳洪○丹之扶養費為1,879 元【計算式:(12388 -4872)÷4 =1879】,爰以每月1,879 元列計其應分擔母親陳洪○丹之扶養費數額。此外,本院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則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而本件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2,38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亦未逾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爰以每月12,388元列計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之數額。?伎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設有明文。又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46,608元,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2,000 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292,208 元【計算式:46608 +(17300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母親扶養費1,135,872 元【計算式:(12388 +1879+1509)×72=0000000 】,所剩156,336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 =156336】,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81,266 元【計算式:156336×9/10=14070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144,000 元,已高出3,298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3.88%。 ││5.債務總金額:3,711,763元。 ││6.清償總金額:144,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每期金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55,131│ 138│ 9,936││ │有限公司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609│ 27│ 1,94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85,727│ 100│ 7,200││ │有限公司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64,827│ 35│ 2,520││ │有限公司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18,067│ 64│ 4,608││ │有限公司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23,856│ 767│ 55,22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149,574│ 81│ 5,832││ │有限公司(原大眾│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32,225│ 17│ 1,224││ │有限公司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9,602│ 81│ 5,832││ │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55,885│ 138│ 9,936││ │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171,413│ 92│ 6,624││ │有限公司 │ │ │ │├──┼────────┼──────┼─────┼──────┤│1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63,298│ 34│ 2,448││ │公司 │ │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245,707│ 132│ 9,504││ │公司 │ │ │ │├──┼────────┼──────┼─────┼──────┤│1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82,309│ 98│ 7,056││ │份有限公司 │ │ │ │├──┼────────┼──────┼─────┼──────┤│1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37,237│ 128│ 9,216││ │股份有限公司 │ │ │ │├──┼────────┼──────┼─────┼──────┤│1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84,224│ 45│ 3,240││ │公司 │ │ │ │├──┼────────┼──────┼─────┼──────┤│17 │?A誠第一資產管理│ 22,600│ 12│ 864││ │股份有限公司 │ │ │ │├──┼────────┼──────┼─────┼──────┤│18 │?A誠第二資產管理│ 19,472│ 11│ 79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總計│ │ 3,711,763│ 2,000│ 1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