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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依潔即劉雯蘭
代 理 人 蕭宇凱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 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第115 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如附表編號2 、3、5 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3 位債權人皆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同意及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0.84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橘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人員,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新臺幣(下同)22,916元,,有其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新資入帳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稽,堪認為實在。

㈡債務人陳稱:其現於屏東縣潮州鎮租屋居住,每月租金為3,500 元,另有未成年之女須其扶養,並主張每月扶養費4,000 元,此外,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1,44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債務人主張之租金3,500 元之支出,未逾一般租屋行情,應准許債務人另予認列,且其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亦未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標準,上開支出主張洵屬合理可採,又以債務人每月收入22,916元與上開房租、自身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支出共18,948元觀之,堪認其所提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之可能,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裁定認可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499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8.12% ││5.債務總金額:1,390,252元 ││6.清償總金額:251,928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清償金額│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41,448 │31.75% │ 1,111 │ 79,9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5,241 │ 3.25% │ 114 │ 8,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236,497 │17.01% │ 595 │ 42,840 ││ │有限公司 │ │ │ │ │├──┼────────┼─────┼────┼────┼─────┤│ 4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 13,217 │ 0.95% │ 33 │ 2,376 ││ │公司 │ │ │ │ │├──┼────────┼─────┼────┼────┼─────┤│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62,656 │18.89% │ 661 │ 47,592 ││ │有限公司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368,535 │26.51% │ 928 │ 66,8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2,658 │ 1.63% │ 57 │ 4,1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1,390,252 │ 100% │ 3,499 │ 251,928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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