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怡慧即董孟娥即吳芯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顏淑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23 號函通知10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9 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抾酈?人現任職快樂茶包飲品(50嵐)擔任兼職人員,每日上班4-6 小時,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在職證明書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查詢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爰以18,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此外,債務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租屋,每月租金5,000 元、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為9,845 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為證,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實有租屋之必要,又租金5,000 元亦未逾一般租屋行情,應准許債務人另外列計,且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38元標準,應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4,845元(9845 +5000=14845 )。 ?邧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44,667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5 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296,000 元(18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068, 840 元(14845 ×72=0000000 )剩227,160 元,加上其保 單解約金44,667元,總計271,827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244,644 元(271827×9/10=24464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 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52,000 元(3500?O72=252000),已較244,644 元高出7,35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500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79% │ │5.債務總金額:5,262,386元 │ │6.清償總金額:252,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33,839 │17.75% │ 621 │ 44,7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07,788 │ 7.75% │ 271 │ 19,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星展(台灣)商業│ 131,776 │ 2.5% │ 88 │ 6,3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A豐(台灣)商業│ 657,572 │ 12.5% │ 437 │ 31,46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88,744 │ 3.59% │ 126 │ 9,0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92,688 │ 5.56% │ 195 │ 14,0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433,141 │ 8.23% │ 288 │ 20,7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 734,260 │13.95% │ 488 │ 35,1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300,445 │ 5.71% │ 200 │ 14,400 │ │ │公司 │ │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182,133 │22.46% │ 786 │ 56,592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5,262,386 │ 100% │ 3,500 │ 252,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