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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廣輝
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7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5號函通知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科技大學擔任計畫臨時工,工資以日計薪、日薪新台幣(下同)1,066 元,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為20,014元,有其薪資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契約書及薪資入帳存摺附卷可憑,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其子黃○源所有之屋,無須給付租金亦無扶養費支出,而其個人生活費每月為14,500 元(其中膳食費8,000 元、交通費5,000 元、水電費500元、通信費1,000 )等語。審酌債務人住於其子之屋,無租金支出且其上開支出主張,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計算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認列,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為11,448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14日、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18日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41,008 元(20014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24,256元(11448 ×72=824256),餘額616,752 元,僅需其中5分之4 即493,402 元(616752×4/5 =49340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496,800 (6900 72=496800 ),較493,402 元高出3,398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6,9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2.56% ││5.債務總金額:2,202,002元 ││6.清償總金額:496,800元 ││7. 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8. 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 ││ 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 ││ 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89,780 │ 26.78% │ 1,848 │ 133,0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10,067 │ 14.08% │ 972 │ 69,9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0,435 │ 50.43% │ 3,480 │ 250,5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163,935 │ 7.44% │ 513 │ 36,9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27,785 │ 1.26% │ 87 │ 6,264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合計│ │2,202,002 │ 100% │ 6,900 │ 496,800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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