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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洪丕正、周添財、曾國烈、魏寶生、鍾隆毓、童兆勤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義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義章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5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0 元,總清償金額18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7.16%。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2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任職於聖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旅遊事業部門之民宿(聖都VILLA )(地址;屏東縣○○鎮○○路○○巷00號),擔任櫃臺服務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7,000至28,000元等情,有其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袋等附卷可稽。其次經本院查得債務人103 年至105 年度間之所得總額分別為105,849 元、67,242元、31,269元,平均每月所得數額不高,而其勞工保險投保於聖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亦僅21,009元,則以其自承每月收入27,500元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堪認能反映債務人目前真實收入狀況。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鄭○馨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吳○庭(88年11月生)、吳○佑(94年4 月生),均尚未成年,且仍在學,有其等戶籍謄本為證,其二人於102 至105 年間皆無所得資料,且名下無任何財產,有其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其顯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二人現居桃園市,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3,692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3,692元【計算式:13692 ÷2 ×2 =13692 】 ,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10,000元(每人每月5,000 元),爰以每月10,000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之母吳○善(35年10月生),年約72歲,103 年至105 年間均無所得資料,名下無不動產,現住於桃園市,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994 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佐,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3 人(包含債務人之兄、姐二人),則以107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692元計算,扣除其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後,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3,233 元【計算式:(13,692-3,994 )÷3 =3,233 ,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2,500 元,爰以每月2,500 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其母吳○善之扶養費用。 ㈣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當有租屋居住之必要,現承租桃園市○鎮區○○街000 巷00弄0 號3 樓房屋供全家居住使用,房租每月16,500元,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可稽。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分擔之租金數額約為5,500 元,未逾一般租屋行情,堪認合理妥適。又該屋雖位於桃園市,惟債務人自承每逢連續假日會排休返回該處探視母親,且其之家人亦全居住於此。故其所陳報分擔上開租金支出數額應可採憑。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7,000 元,連同上開租金5,500 元,總計12,5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惟其陳報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四、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名下雖有自用車小客車兩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係91年出廠,出廠期間已逾16年,顯逾使用年限甚久,足可堪認上開車輛已無甚清算價值。又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3,017 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983,017 元【計算式:3017+(27500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母親之扶養費1,800,000 元【計算式:(10000 +2500+12500 )×72=0000000 】,所剩183,017 元【計算式 :0000000 -0000000 =183017】,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164,715 元【計算式:183017×9/10=164715】用於清償其債 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180,000 元,已高出15,28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7.16 % │ │5.債務總金額:1,048,988元。 │ │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0,093│ 96│ 6,9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00,622│ 240│ 17,28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78,205│ 425│ 30,6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65,223│ 394│ 28,368│ │ │有限公司 │ │ │ │ ├──┼────────┼──────┼─────┼──────┤ │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318,971│ 760│ 54,720│ │ │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26,367│ 300│ 21,6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9,507│ 285│ 20,5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1,048,988│ 2,500│ 18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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