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淑芳 保 證 人 蔡昆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 元,總清償金額216,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72%。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5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受雇於第三人林○生,協助林○生於其名下之農地負責種植芋頭、檳榔等作物之農務工作(包含整理土地、灌溉、施肥、採收),每月月薪19,000元由雇主直接匯入債務人郵局帳戶等情,有第三人林○生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帳戶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暨明細結果、本院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民事陳報狀、詢問筆錄等件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查得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已於105 年7 月31日退保,顯見其除自承之農務工作收入外應已無其他工作收入來源,故債務人所陳目前每月實際收入為19,000元應屬無訛而可採信。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育有未成年子女曹○樺(103 年生)),年僅4 歲,顯有受扶養之必要。如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須分擔6,194 元【計算式:12388 ÷2 =6194】,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3,80 0 元,爰以每月3,800 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其次,債務人陳報其與其他3 名扶養義務人(包含債務人胞妹、胞弟及王○振目前之配偶)共同扶養其父王○振(42年出生),有卷內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憑,經查王○振於103 年至104 年間無任何收入資料,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又按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債務人應負擔其母之扶養費為3,097 元【計算式:12388 ÷ 4 =3097】,然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支出王○振之扶養費僅2,000 元,爰以每月2,000 元列計其應負擔父親王○振之扶養費數額。又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10,290元,債務人所列數額均於合理範圍內,且如參酌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其數額亦未高於上開最低標準之數額,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設有明文。參照上開規定,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368,000元【計算式:19000 ×72=00 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分擔未成年子女、父親之扶養費1,152,000 元【計算式:(10200 +3800+2000)×72=0000000 】,所剩216,000 元【計算式 :0000000 -0000000 =216000】,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172,800 元【計算式:216000×4/5 =172800】用於清償其債 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已提出所剩餘額之全數即216,000 元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此外,債務人已徵得其配偶甲○○同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查甲○○現於任職於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依其106 年所得總額605,100 元核算,其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50,425元,有保證人甲○○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以保證人之所得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8 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並已徵得甲○○擔任保證人,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72% │ │5.債務總金額:2,015,493元。 │ │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 │7.保證人:甲○○ 住台中市○區○○里○○○街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877,644│ 1,306│ 94,032│ │ │有限公司 │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74,419│ 259│ 18,6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66,532│ 248│ 17,856│ │ │有限公司 │ │ │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59,414│ 237│ 17,064│ │ │有限公司 │ │ │ │ ├──┼────────┼──────┼─────┼──────┤ │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445,823│ 664│ 47,808│ │ │有限公司 │ │ │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85,133│ 276│ 19,872│ │ │公司 │ │ │ │ ├──┼────────┼──────┼─────┼──────┤ │ 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3,346│ 5│ 360 │ │ │公司 │ │ │ │ │ │ │ │ │ │ ├──┼────────┼──────┼─────┼──────┤ │ 8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3,182│ 5│ 360 │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2,015,493│ 3,000│ 216,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