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家復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江鴻璿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陳巧姿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黃仁助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81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如附表所示編號2 、6 、8 、10、12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上好商行擔任送貨員(兼業務),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6,000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772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5,228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居住,該屋為其父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有其父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父龔○珍(40年生),年歲已高且無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依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8,000元標準計算,扣除龔○珍每月領有老人年金4,497 元,應由債務人與其弟妹共4 人平均分擔,則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為709元 【(7333-4497)÷4 =709 】,另其主張個人之生活費亦 僅需11,100元,低於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1,809元(11100 +709=11809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13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16,416 元(25228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50,248 元(11809 ×72=850248),餘額966,168 元,僅需其 中5 分之4 即772,934 元(966168×4/5 =772934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777,600 (10800 72=777600),較772,934 元高出4,66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0,800 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5.29% │ │5.債務總金額:5,086,953元 │ │6.清償總金額:777,6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93,878 │25.44% │ 2,748 │ 197,8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89,276 │ 3.72% │ 402 │ 28,9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96,676 │11.73% │ 1,267 │ 91,2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16,574 │18.02% │ 1,946 │ 140,1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284,429 │ 5.59% │ 604 │ 43,4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76,952 │ 1.51% │ 163 │ 11,736 │ │ │公司 │ │ │ │ │ ├──┼────────┼─────┼────┼────┼─────┤ │ 7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298,308 │ 5.86% │ 633 │ 45,5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718,195 │14.12% │ 1,525 │ 109,8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84,938 │ 5.6% │ 605 │ 43,5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225,601 │ 4.43% │ 478 │ 34,416 │ │ │公司 │ │ │ │ │ ├──┼────────┼─────┼────┼────┼─────┤ │11 │甲○○ │ 170,625 │ 3.35% │ 362 │ 26,064 │ │ │ │ │ │ │ │ ├──┼────────┼─────┼────┼────┼─────┤ │12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31,501 │ 0.62% │ 67 │ 4,824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合計│ │5,086,953 │ 100% │10,800 │ 777,6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