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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龔正文
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家復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江鴻璿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陳巧姿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權人
黃仁助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81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如附表所示編號2 、6 、8 、10、12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上好商行擔任送貨員(兼業務),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6,000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772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5,228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居住,該屋為其父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有其父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父龔○珍(40年生),年歲已高且無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依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8,000元標準計算,扣除龔○珍每月領有老人年金4,497 元,應由債務人與其弟妹共4 人平均分擔,則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為709元【(7333-4497)÷4 =709 】,另其主張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11,100元,低於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1,809元(11100 +709=11809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13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16,416 元(25228 ×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50,248 元(11809 ×72=850248),餘額966,168 元,僅需其中5 分之4 即772,934 元(966168×4/5 =772934 ,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777,600 (10800 72=777600),較772,934 元高出4,66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0,800 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5.29% ││5.債務總金額:5,086,953元 ││6.清償總金額:777,6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清償金額│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93,878 │25.44% │ 2,748 │ 197,8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89,276 │ 3.72% │ 402 │ 28,9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96,676 │11.73% │ 1,267 │ 91,224 ││ │有限公司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16,574 │18.02% │ 1,946 │ 140,1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284,429 │ 5.59% │ 604 │ 43,488 ││ │有限公司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76,952 │ 1.51% │ 163 │ 11,736 ││ │公司 │ │ │ │ │├──┼────────┼─────┼────┼────┼─────┤│ 7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298,308 │ 5.86% │ 633 │ 45,5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718,195 │14.12% │ 1,525 │ 109,8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84,938 │ 5.6% │ 605 │ 43,5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225,601 │ 4.43% │ 478 │ 34,416 ││ │公司 │ │ │ │ │├──┼────────┼─────┼────┼────┼─────┤│11 │甲○○ │ 170,625 │ 3.35% │ 362 │ 26,064 ││ │ │ │ │ │ │├──┼────────┼─────┼────┼────┼─────┤│12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31,501 │ 0.62% │ 67 │ 4,824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合計│ │5,086,953 │ 100% │10,800 │ 777,600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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