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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新華
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效保單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27日富保法字第1060001947號函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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