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麗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有價值之動產可做為清算財團之財產,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名下僅有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9股,上開股份經本院依107 年3 月16日當日收盤價每股40.9元核算結果價值新台幣(下同)4,049 元【計算式:99×40.9=4049】,上開股份業經債務人提出等值 現款代之,而上開現款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