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麗琴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陳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有價值之動產可做為清算財團之財產,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名下僅有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9股,上開股份經本院依107 年3 月16日當日收盤價每股40.9元核算結果價值新台幣(下同)4,049 元【計算式:99×40.9=4049】,上開股份業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代之,而上開現款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