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黃志宏
- 相對人
- 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福龍於民國99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 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另於103 年12月5 日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變更為陳茂紘,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茂紘於103 年12月8 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2月8 日起至115 年1 月1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6 月24日因買賣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自105 年8 月8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7,533,7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陳茂紘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0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三星│ │488 │ │0 │22 │96.16 │全部 │ │├──┼───┼────┼──┼──┼───┼─┼──┼──┼────┼───┼─────┤│002 │屏東縣│潮州鎮 │三星│ │489 │ │0 │0 │31.79 │全部 │ │├──┼───┼────┼──┼──┼───┼─┼──┼──┼────┼───┼─────┤│003 │屏東縣│潮州鎮 │三星│ │490 │ │0 │1 │62.09 │全部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573 │三光路69號 │潮州鎮三星段48│見使用執照│一層440.67,總面積440.│ │全部│ ││ │ │ │8、490地號 │ │6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