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李珠滿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致仁
- 被告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葉致仁 相 對 人 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㈢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6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並於103 年5 月7 日增加如附表㈢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且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亦因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轉載於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上開變更設定均登記在案;又於105 年6 月7 日權利價值變更為1 億2 仟400 萬元,亦經變更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①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3 年5 月30日起至123 年5 月30日止,前二年按月以15萬元償還本息,第三年起按月平均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②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6 月30日起至111 年6 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③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9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3 月25日起至110 年3 月24日止,及自105 年3 月25日起至106 年3 月24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06 年3 月24日起至110 年3 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④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6 月6 日起至110 年6 月6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⑤於105 年6 月8 日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簽定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並與渠等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500 萬元,到期日為106 年3 月1 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⑥於105 年6 月15日,與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450 萬元,到期日為106 年3 月1 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⑦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414,000 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及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06 年6 月30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⑧邀同第三人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7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12月8 日起至110 年12月8 日止,及自105 年12月8 日起至106 年12月8 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06 年12月8 日起至110 年12月8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5 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31,695,067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㈠: 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544 │田│0 │17 │74.00 │全部 │ │ ├──┼───┼────┼──┼──┼───┼─┼──┼──┼────┼───┼─────┤ │002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545 │田│0 │28 │77.00 │全部 │ │ └──┴───┴────┴──┴──┴───┴─┴──┴──┴────┴───┴─────┘ ┌────────────────────────────────────────────────┐ │附表㈡: 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544 │ │0 │16 │20.00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54│ │ │ │ │ │ │ │ │ │ │ │ │4 之1 至544 之3 地│ │ │ │ │ │ │ │ │ │ │ │ │號;因分割增加地號│ │ │ │ │ │ │ │ │ │ │ │ │:544 -4地號 │ ├──┼───┼────┼──┼──┼───┼─┼──┼──┼────┼───┼─────────┤ │002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544-4 │ │0 │1 │54.00 │全部 │分割自544 地號 │ ├──┼───┼────┼──┼──┼───┼─┼──┼──┼────┼───┼─────────┤ │003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545 │ │0 │17 │15.00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54│ │ │ │ │ │ │ │ │ │ │ │ │5 之1 至545 之2 地│ │ │ │ │ │ │ │ │ │ │ │ │號;因分割增加地號│ │ │ │ │ │ │ │ │ │ │ │ │:545 -3地號 │ ├──┼───┼────┼──┼──┼───┼─┼──┼──┼────┼───┼─────────┤ │004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545-3 │ │0 │11 │62.00 │全部 │分割自545 地號 │ └──┴───┴────┴──┴──┴───┴─┴──┴──┴────┴───┴─────────┘ ┌──────────────────────────────────────────────────────────┐ │附表㈢(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13 │和生路3段720號│屏東市前進段54│鋼骨構造、│一層1899.64,總面積189│ │全部│ │ │ │ │ │4、545地號 │一層樓房 │9.64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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