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峻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