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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09號

聲請人
上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相對人
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昇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昇和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90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106年7月28日│20,000元 │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CH489078 │ │├──┼──────┼───────┼──────┼──────┼─────┼──┤│002 │106年7月28日│20,000元 │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日│CH489079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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