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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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