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馨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