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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凃春生林婕妤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 原告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 被告
    屏東縣政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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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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