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