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榮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3 號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於前開期限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另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如有其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