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淑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溫訓暖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又聲請人陳稱有支出居住補貼費,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聲請人之子之103 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聲請人陳稱有受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已自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離職,現是否仍有受強制執行之情事?並請提出現在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