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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張紘帷
  •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蔡明介、林申彬、謝清江

  • 原告
    林南薰(原名:黃健治)
  •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海英俊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張訓海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梁克勇張明忠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恒真劉錫麟楊邦彥湯明哲林進燈謝清江卓志哲孫振耀蔡義興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林南薰(原名: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裕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謝深彥 被   告 謝源和 被   告 海英倫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張安妮 被   告 張麟德 被   告 柯陳招弟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柯維恩 被   告 柯慈恩 被   告 李黃秀美 被   告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被   告 王淑如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劉春條 被   告 陳永清 被   告 彭宗平 被   告 趙台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蔡文蔭 被   告 王淑玲 被   告 許祿寶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   告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陳恒真 被   告 劉錫麟 被   告 楊邦彥 被   告 湯明哲 被   告 林進燈 被   告 謝清江 被   告 卓志哲 被   告 孫振耀 被   告 蔡義興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義泰 被   告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義泰 被   告 史恩深之繼承人 被   告 史靜芬 被   告 朱志煌 被   告 楊千 被   告 傅幼軒 被   告 周勝鄰 被   告 余孝先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蘇炎坤 被   告 劉深淵 被   告 劉炯明 被   告 林申彬 被   告 葉慶章 被   告 黃俊傑 被   告 林麗珍 被   告 陳宏守 被   告 游張松 被   告 蕭崇河 被   告 鍾斌賢 被   告 林寬照 被   告 陳志泰 被   告 史餘芳 被   告 史靜芬 被   告 范森雄之繼承人 被   告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靜芬 被   告 陳秀玲 被   告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被   告 梁錦泉 被   告 陳天任 被   告 吳聲隆 被   告 YU CHOR WING WILSON 被   告 劉冠麟 被   告 莊淵棋 被   告 柯拔希 被   告 柯行天 被   告 柯妙比 被   告 柯妙論 被   告 蔡丁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明顯 被   告 蔡明仁 被   告 蔡明介 被   告 蔡其軒 被   告 蔡誼甄 被   告 沈哲永 被   告 李翠馨 被   告 謝明 被   告 林不愛 被   告 鄧幼妹 被   告 吳佳穎 被   告 吳重雨 被   告 曾昭玲 被   告 許維夫 被   告 許心瑜 被   告 許心嚴 被   告 許心華 被   告 張秉衡 被   告 朱尚祖 被   告 陳冠州 被   告 王伯元 被   告 顧大為 被   告 鍾佳樹 被   告 陳曼珠 被   告 金聯舫 被   告 林介中 被   告 李和琴 被   告 許瓊蓮 被   告 黃學偉 被   告 張方欣 被   告 JACK QI SHU 被   告 張立中 被   告 沈修平 被   告 劉中平 被   告 黃俊傑 被   告 呂良鴻 被   告 余金龍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賓鄉 被   告 酌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   告 蔡文祥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旻杰 被   告 蔡雨彤 被   告 龍陳文子 被   告 龍雲飛 被   告 龍湘芸 被   告 龍湘亭 被   告 陳清雅 被   告 林世釧 被   告 傅志忠 被   告 黃學義 被   告 徐曼華 被   告 梁慶祥 被   告 梁胡對 被   告 王慧蓮 被   告 吳永昌 被   告 許長源 被   告 葉月圓 被   告 詹明華 被   告 方芳 被   告 方諄 被   告 黃香英 被   告 鄭紹沂 被   告 汪慧娟 被   告 余景賢 被   告 呂清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61 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27 元,依起訴時即106 年1 月4 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美元對新臺幣32.185元計算,即為103,861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 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在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以鄭政謀、謝霈、羅益強、蔡文祥、史恩深、范森雄、蔡丁發之繼承人為被告,惟其等之繼承人究為何人,有欠明確,其程式尚待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鄭政謀、謝霈、羅益強、蔡文祥、史恩深、范森雄、蔡丁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址。 三、請提出原告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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