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猷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原告以106 年6 月21日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查知原告公司名稱應為「凱力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狀內誤載為凱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仍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