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成即泉億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 萬9,270 元,應繳納裁判費1 萬8,72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221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