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林鍾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廖椿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律師
- 被告
- 金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壽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88,595 元(計算式:
( 34.86 +430.32+976.73) ×4500=0000000 ),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