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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告
林鍾秀英
訴訟代理人
廖椿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告
金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壽峰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88,595 元(計算式:

( 34.86 +430.32+976.73) ×4500=0000000 ),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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