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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告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7,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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