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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告
隆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3,462,500 元,嗣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給付,給付1,912,5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3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及第一審裁判費34,853元,尚應補繳18,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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