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張瑞德
- 原告廖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廖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房屋華盛不動產有限公司、邱材賢、吳飛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㈡、原告應提出記載被告台灣房屋華盛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住址及被告邱材賢正確之住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㈢、請提出被告台灣房屋華盛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被告邱材賢、吳飛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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