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敬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8,115元【計算式:2493.47 ×4500+9675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27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18,272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8、6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吳敬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