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48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1,68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