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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告
王景春
被告
美商生命延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727建號建物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 元,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開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合計為1,318,600 元【計算式:(32+37)×17000 +145600=0000000 】,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18,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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