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 原告
- 王景春
- 被告
- 美商生命延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727建號建物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 元,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開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合計為1,318,600 元【計算式:(32+37)×17000 +145600=0000000 】,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18,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