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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告
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0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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