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 萬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