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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告
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 萬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 萬6,047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5,5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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