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 萬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 萬6,047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5,5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