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20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