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藻安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