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珍滋